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