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准备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