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