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