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