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