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