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