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