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