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定期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