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审查意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