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提出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