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