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