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需到会进行说明、介绍情况。分组审议时,根据需要,提案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