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一次至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具体审议次数,需根据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进度和各方面意见统一程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