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一次至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具体审议次数,需根据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进度和各方面意见统一程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