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