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