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