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一)主要景区的林地变更为非林地的;(二)改变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的经营方向的;(三)批准设立两年内未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四)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