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改变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的经营方向的;

(三)批准设立两年内未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

(四)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