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