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