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在第四条明确的事项范围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作具体规定的;(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制定的;(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需要先行制定的;(四)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的。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