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特区、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及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