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