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第四章 宗教与社会的和谐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同一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某一特定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