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同一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某一特定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