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习惯,不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支持非法宗教活动,不得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资金,不得为非法传教人员提供方便,不得包庇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