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自治县各级政府应当把促进民族团结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任务,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族团结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实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计入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总分。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