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