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应当按标准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经常对公共信息标志进行检查,及时更新或者修复损坏的公共信息标志。

禁止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