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中文标识或者中文说明书(裸装产品及其他难以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除外);(二)标识标注内容真实;(三)标识标注中有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四)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