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标准组织生产;

(二)执行未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伪造、冒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他人企业标准编号;

(四)执行废止标准;

(五)不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加工、检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