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没有标准组织生产;(二)执行未备案的企业标准;(三)伪造、冒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他人企业标准编号;(四)执行废止标准;(五)不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加工、检验。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