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牧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三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