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互联网络运营商须按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其自身和接入互联网专线端点的具体地点、负责人、联系方式、端点数、IP地址、域名等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