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的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