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疫区。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重点场所的检疫检查;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