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