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林检机构。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