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