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或者指定的地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城镇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助清运。

积极推行垃圾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