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与建设、城镇设施、城镇绿化、城镇环境卫生等的管理。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