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返还、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