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的本级财政收入中预算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的贷款贴息或担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