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设置风景区永久性界桩,标明界区,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入口标志。 第九条 各个景区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天然林区、重要地质构造、少数民族文化遗存和传统民居,应建立档案,悬挂保护标志,严格管理。 第十条 在风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违章建筑; (二)毁林毁草开荒、乱砍滥伐; (三)盗伐、毁损古树名木,采挖珍稀物种; (四)污损、毁坏文物; (五)敲毁喀斯特溶洞沉积物或毁损人文景观; (六)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和栖息动物; (七)炸鱼、电鱼、毒鱼; (八)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九)在景物上刻划、涂写; (十)放火烧荒,乱丢烟头; (十一)破坏、毁损风景区公共、安全设施或者擅自移动、毁坏风景区标志、界桩; (十二)其他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风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烧窑; (二)围填堵塞水源、湖泊、河道、滩涂; (三)采挖苗木、花草、药材; (四)燃放篝火、野炊、野灶; (五)设置、张贴广告; (六)建造坟茔。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盲谷景点的允许容量,额定游人规模,并予以监督。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盲谷景点。 第十三条 在穿洞景区和大河景区使用机动船只,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工矿企业,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和村寨建设应服从总体规划。 对景区内已建的民居建筑,确有损害自然景观、妨碍风景区保护的,应予迁出。 第十五条 风景区的各类建筑和设施,应突出民族风格,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带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有效措施,搞好格凸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风景区25度以上的坡地以及分布在重要景点上的耕地应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和封山育林。 在风景区内推广沼气适用技术,采取综合节柴措施,解决风景区内居民的燃料问题。 第十八条 风景区应规划适当面积作为放牧用地,禁止在主要景点放牧。 风景区农田基本建设应推行生物梗梯化技术,减少对景区植被和景体的破坏。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或乡(镇)应加强格凸河上游河段的水土保持治理和生态保护,安排建设项目不能影响风景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风景区保护和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谁投资谁受益,并享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发优秀民间工艺、民间文艺和风味食品;鼓励和支持风景区居民生产、经营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产品,从事民族风情服务活动。 对生产、加工民族工艺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