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风景区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和规划审查;

(四)维护风景区的公共设施和社会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搞好风景区的宣传,开拓旅游市场;

(六)合同有关部门发掘和利用民间传统文化,提高风景区旅游的文化内涵;

(七)为风景区经济发展搞好协调和服务;

(八)行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