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为加强对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本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集喀斯特峰林、峰丛、峡谷、溶洞、湖泊及地下河系统等自然形态景观和洞寨、少数民族风情、民间艺术等人文景观为一体的重要风景名胜区,由穿洞景区、大河景区、黄家湾景区及相关景点组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风景区所辖的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风景区保护、开发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应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依法对风景区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做好工作。 第七条 对风景区保护、建设和开发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