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