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草原上进行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破坏草原。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