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和泥炭(草煤)。因科研、建设等确需采挖的,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达成采挖协议,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采取回填、覆土、种植等措施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